作者: 时间:2024-12-10 大 中 小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决定降低并规范“糖类抗原测定”等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价格治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肿瘤相关抗原测定”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指各类生物标本通过生物化学、免疫学及分子生物学等方法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用于肿瘤的辅助诊断、鉴别诊断、治疗监测、疗效评价、预后判断、复发监测及高危人群随访观察等方面。
二、降低并规范“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项目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三、各医疗机构要合理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深入分析项目价格构成中的设备折旧、耗材成本,通过议价采购,有效降低耗材虚高成本。
四、各市医保局、卫健委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