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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及省际联盟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3-16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大    中    小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及省际联盟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及我省、省际联盟集采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及省际联盟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产生的中选产品(见附件),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 

  二、骨科脊柱类耗材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量及网上平台续签采购协议。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可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质量安全,保证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需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对于钉棒(板)系统类别的中选企业应配备足够的配套工具,配套工具与协议采购量的比例不低于1:50,应结合临床实际,对需求量大、医疗机构数量多的地区,适当增加配套工具投放比例。 

  (三)做好中选产品挂网采购。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及时组织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骨科脊柱类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内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将非中选产品纳入监测管理范围,执行备案采购,并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采购非中选产品数量较多的医疗机构,及时警示、通报,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四、做好省际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接续工作 

  根据我省相关政策及省际联盟下一步工作安排,暂对于我省现已开展的京津冀“3+N”联盟人工晶体类和“十二省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执行周期延长至2023年7月14日。江苏联盟冠脉药物涂层球囊集采按照原中选结果,采购合同期顺延一年。省际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接续工作中相关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继续执行上一采购周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五、加强部门协同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集采产品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及京津冀“3+N”联盟人工晶体类、“十二省联盟”骨科创伤类、江苏联盟冠脉药物涂层球囊等医用耗材接续工作,加强供应及采购使用管理,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强化履约监管,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使用价高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以及供应配送不及时的生产及配送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
  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