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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相关业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9-29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参保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缴费责任,切实保障基金安全运行,规范业务办理,根据有关法规,按照研究决定,对未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收滞纳金,现制定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对象

  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等)的参保单位征收滞纳金。

  二、征收方式

  参保单位在费款所属期当年未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则在该单位次年缴费时计征滞纳金,以费款所属期的次月1日起至此笔费款税务上解之日止,按照费款所属期当月应缴数额以万分之五/日计算滞纳金。

  三、征收规则

  (一)滞纳金计算公式

  应缴医疗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二)滞纳金生成日期

  医保欠费业务税务上解之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滞纳金数额并推送税务。每年12月核定的应收账可延长至次年1月底,从次年2月1日开始征收滞纳金。

  (三)其他

  1、滞纳金欠费只影响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享受,退休人员不受影响。

  2、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

  3、历史欠费的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11月之前的应收账均不征收滞纳金。

  四、免收类型

  失业保险代缴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管企业破产改制人员虚拟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虚拟单位、灵活就业虚拟单位、享受财政救助的国有困难企业单位等欠缴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忻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