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4-01-03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参保缴费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决定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限,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缴费延期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截止日期由原2023年12月20日调整为2024年2月20日;缴费截止日期从2023年12月25日调整为2024年2月25日。延长期内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变。
二、待遇享受期规定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期限公平性,在本次延期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期统一规定为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如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完成参保缴费并已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参保缴费时间节点的认定以税务部门征收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