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工作动态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5-10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大    中    小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 〔2022〕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发明电〔2020〕14号规定的“愿检尽检”人员收取的新冠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单人单检最高不超过20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实施混合检测时,混合检测最高不超过4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中规定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检测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项目总价格最高不超过10元/人次,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检测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和流程开展新冠病毒有关检测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检测时,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检测结果推送服务。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二)加强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和价格公示,杜绝串换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基金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实施价格动态调整。我省将根据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有关检测项目价格调整情况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耗材价格联动情况,动态调整新冠有关检测项目价格,持续减轻社会负担。

  三、本通知自5月9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