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局长信箱 > 局长信箱

特药报销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3-02-27
信件内容 城乡居民医保低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使用医保目录内维莫非尼特药,此特药不符合医疗报销条件,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吗?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3-03-03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文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2]2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管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3]3号),医保特殊药品维莫非尼的适应症是黑色素瘤,所以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使用维莫非尼,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政策,不能报销。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是: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10%的比例救助,所以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使用维莫非尼也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如您有其他问题,具体咨询五台县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350-8759051。